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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《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》(津政办函〔2017〕107号)的规定,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天津市自11月4日零时起,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(橙色)响应,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实行中型、重型载货汽车单双号限行管理措施。交管部门将通过路面电子警察摄录及交警路面查处相结合的方式,全天24小时对违反限行规定的中型、重型车辆依法进行查处。提示上述两类货车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违法、违规上路。一旦违法闯行将被处罚款200元、不记分的处罚。
据了解,按照《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》(津政办函〔2017〕107号)规定,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本市自11月4日零时起,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(橙色)响应,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中型、重型载货汽车单双号限行管理措施。本市及外埠中型、重型载货汽车在执行日常限行措施的基础上,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实行按照车牌尾号单号单日、双号双日(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照双号实施)行驶。例如,11月4日为双号通行,11月5日为单号通行,11月6日为双号通行,以此类推。
交管部门表示,此次限行规定实施后,驾驶中型、重型货车的驾驶人,还应注意以下两点:一是本市行政区域(包括市内六区、环城四区、新五区、滨海新区各区所有道路,以及城市快速路、高速公路等区域)均实行该限行措施;二是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: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;邮政专用车(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邮政通行证);环卫、园林、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。
需特别提醒的是,应急响应期间,交管部门将采取启动电子警察抓拍和增设日间、夜间勤务点位查处相结合的方式,做好交通疏导管控,全天候对违反重污染天气单双号限行规定,在限制通行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进行处罚。